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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桥村委会发布的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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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营里镇冯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正式成立!

时间:2018-10-27   访问量:2816

热烈祝贺营里镇冯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正式成立!


  10月26日上午,营里镇冯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一届理事选举大会在村委办公室举行,44名股东代表参加选举大会。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



   冯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一届理事会成员为:刘洪亮,冯来见,刘卫星,张正见,高进福。刘洪亮担任理事长。监事会成员为:冯兴远,李如敬,张福寒。冯兴远担任监事长。














  

 会议通过了《冯桥村经济合作社章程》




   营里镇党委委员吕州峰、经管站站长刘广阔、统计站站长姚云、包村干部任福华列席会议。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愿新一届理事,开动脑筋,带领群众走上致富之路! 





附:


巨野县营里镇冯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2018年10月26日股东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管理和运行,维护和保障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巨野县委巨野县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巨发〔2018〕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巨野县营里镇冯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本社住所:巨野县营里镇冯桥村。
第四条  本社由冯桥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改制组建,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  本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为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本社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第七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营里镇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本社共有1677个股东,股金总额为人民币642883元。
第九条  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资格
第十条  根据本社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空挂户除外)为本社股东。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4.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6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7.全日制大中专在校生。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连续在读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未落实工作单位又继续深造的学生),上学期间应保留其股东资格。1997年以来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以及迁入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回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后,享有股东资格。
8.服兵役人员。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在服役期间,应保留其股东资格;复员、转业后户口落回本村自谋职业的,仍享有股东资格。
9.服刑人员。本村村民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入狱服刑,丧失人身自由权利乃至政治权利,但不因此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即民事权利能力,应保留其股东资格。
10.出嫁女。为保护妇女权益,尚未在嫁入方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须提供镇、街、区出具的证明),且户口仍在本村的,应享有股东资格。
11.丧偶、离婚妇女。户口仍在本村,应享有股东资格。
12.其他具有特殊情形的人员,根据村规民约,并经已明确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决定是否确认其股东资格。
改制后,除以上情形外,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方能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条应根据村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制定)
第三章  股权设置及股权变动
第十一条  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自然资源,兴办集体企业、镇(区、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本社分配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属于本社集体所有;
(二)本社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
(三)本社兴办的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
(四)本社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
(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和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本社所得的部分,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
(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农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资产;
(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
(八)本社及社办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九)本社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
(十)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 
(十一)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十二条  本社折股量化资产为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净资产,资源性资产仅将未实行家庭承包的集体自主经营或出租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列入折股量化范围。本村公益性较强的村内硬化道路、文化广场、道路桥涵等公益性较强的资产不列入量化范围。
经清产核资,我村截止到2018年07月30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7484883元,净资产7484883元,可量化的净资产为642883元,可量化资源0亩。
第十三条 本社仅设个人股。
第十四条  本社量化股份总数1677股,资产股每股383.35元,股份总额为642883元,资源股每股0亩。其中:
(一)资产股个人股金383.35元,资源性资产0亩,量化1677股,占总股本的100%,由符合本社条件的1677个股东享有。
第十五条  本社股权管理实行静态管理。(如实行动态管理,本条“本社股权管理实行静态管理。”变更为:本社股权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成员变动情况,5年调整一次)。量化股权不得继承、转让,不得退股提现。
股份合作社股权变动情况,经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报营里镇确认后,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本社如需增资扩股,应按同股同权的原则,由原股东按出资比例大小同比例增资。
第十七条  因合作社发展需要,经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讨论决定,也可吸收社会投资者投资,其增资价格原则上应等于或高于每股评估净资产。
第十八条  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本股份经济合作社以户为单位向股东签发由巨野县农业局统一监制的《巨野县农村集体股份合作社股权证书》。股权证书是对股东股权的确认,股东必须妥善保管,股东变更、股权证书遗失、股权证书所载股份发生变动的,都要及时申请补办或变更。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股东的权利
1、凡年满18周岁,持有本社股权证书的股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
3、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享有向本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和监督经营管理活动、财务收支的权利;
5、享有本社按股分配的权利,但对本社财产没有直接处置权;
6、享受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7、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此条由村协商确定具体内容)
第二十条  股东的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
3、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应明确)、理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代表(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代表从具有选举权的股东中推荐选举产生。本社516户推选1名股东代表,共设股东代表46人。股东代表任期每届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
6、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股东)出席才能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理事长主持。
第二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理事会决定。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股东)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全体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本社理事会由5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实行由候选人等额选举方式产生,理事会成员原则上采取与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是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理事会必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对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股东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拟定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拟定本社章程修改和股东转让出资的方案;
9、拟定本社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10、拟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的方案;
11、选举和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
12、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总经理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3、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4、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召集、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
3、负责处理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社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参加方可举行。
监事会成员可以列席理事会议,但无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理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理事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按月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
第三十八条  本社监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实行由候选人等额选举方式产生。监事会设主任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本社监事会每届任期5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理事的建议。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任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六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理事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经营活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金。工程项目的建设、资产的承包或出租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理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未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做经济担保。
第四十八条  本社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至少清查盘点一次,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社严格按照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制订《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五十条  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营里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本社设会计一名,负责报账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社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本社各项收支必须经监事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本社的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本社要充分保障村两委必要的、合理的经费开支。
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月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同时做到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公开,接受股东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五十三条  本社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报酬,按照营里镇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社财务制度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社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设会计帐册。对本社的资金,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八章  收益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当年净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比例如下(在以下收益分配规定的幅度内,具体分配比例最终由本社理事会拟定方案,报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1、提取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不超过50%;
2、股东红利分配不低于50%。
第五十六条  若分配后有结余收益可转入下年度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社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弥补本社的亏损、扩大本社的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本社资本。
第五十八条  本社提取的福利费主要用于本社股东的集体福利。
第五十九条  现阶段股份合作社扶贫资产产生的收益优先用于扶贫对象,等扶贫任务完成后再纳入正常分配.
第六十条  本社当年纯收益应优先用于本集体组织生产和公益事业发展,低于20000元时,不进行股东分配。
第六十一条  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须报营里镇经管站审核备案。
第九章  解散与清算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的;
2、全体有表决权的股东决议解散的;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六十三条  本社依照第六十二条1、2款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确定;依照第六十二条4、6项规定解散的,由镇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本社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和清算有关本社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本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本社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本社财产能够清偿本社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本社债务。
本社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份额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本社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本社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六条  因本社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本社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七条  本社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本社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报营里镇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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